第六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等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