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发展绿色保险,支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