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担保费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专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低碳、新能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纳入重点投资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选址、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