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项目支持、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力度,帮助和扶持生态资源丰富、生态功能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