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化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引导将下列场所建设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艺术馆、科教馆;(二)世界遗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