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生态价值观念,提升生态文明素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