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