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海洋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促进绿色临海临港工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