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前,应当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