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建设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落实上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要求。生态环境、林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