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