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