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