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州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