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