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