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