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