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管理、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