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营造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良好社会氛围。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依法落实绿色转型的有关要求,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数字化转型,发挥绿色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和绿色化,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承担绿色转型相关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等绿色低碳活动,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