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和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