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