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