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市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引导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设计、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本市按照规定,对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排放建筑,推广绿色建材、绿色装修,推进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等工作,推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加强监管,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