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