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