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不依照人民政府通知限期迁移的,所造林木归行政裁决确定的林地权利人所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