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行政裁决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