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前,调处机构可以组织质证,由当事人公开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对质和辩论;对涉及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组织召开由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加的公开评议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