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由集体组织予以授权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调处活动。代理人从事林权争议调处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或者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调处秩序。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参加调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