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