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数据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数据共享至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规划、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各类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应用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可以通过平台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