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