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