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由职业学校或者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建设、使用生产性实训基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