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