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