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