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明显位置公布货运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电话;

(二)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管,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进行包装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四)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

(五)查验进入货运站经营的货运经营者和车辆的经营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