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