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高水平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国际贸易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培育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商务领域高端人才。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所需的紧缺人才和境内外高端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贸易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以及来华从事贸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