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市建立完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为受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贸易调整。
受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品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营销渠道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