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贸易便利化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完善长三角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重点口岸间开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海铁联运、空空中转等业务。市口岸、海事等部门应当优化升级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申报系统,提升集装箱船舶和邮轮进出港口效率。市口岸部门应当依托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推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单证、港口物流等数据共享交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