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促进内贸与外贸协同发展,推动内外贸监管措施、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衔接,支持企业采用跨境电商等方式开拓国内国外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内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支持企业按照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要求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