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以及市交通等部门优化转口贸易枢纽功能,促进港口和机场提升国际运输能力和枢纽能级,畅通货物流转。

口岸查验机构、市口岸、市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优化国际中转集拼运作模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中转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