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者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