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