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