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