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