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